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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曼底公国比盎格鲁﹣撒克逊英国更早地形成了一整套以采邑为纽带的封君封臣制度,领受采邑的男爵必须率领骑士为公爵征战。11世纪,诺曼征服加速了不列颠的封建化过程,从而确立了英国的封建制度。威廉一世(1066-1087年在位)没收大部分战败、逃亡和被杀死的盎格鲁一撒克逊贵族的土地,分封给自己的亲兵、近臣和从诺曼底来的僧侣贵族。他还效法欧洲大陆的做法,制定出一套封建等级制度。

1086年8月1日,威廉在索尔兹伯里举行效忠宣誓大会,要求英国所有领主都要对他行“臣服礼“。威廉不仅占有全国耕地的1/7、全国森林的1/3,还把征服前的几千个领地合并成180个,其中10个领地约占总面积的一半,有5个授予他的兄

弟和堂兄弟,另外5个则封给从诺曼底来的大贵族。为了摸清国家的经济状况、确定土地税额和封臣的封建义务,1086年威廉任命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在全英范围内调查土地财产、户籍人口、封建主和农奴、庄园等情况。第二年,这个委员会编成《土地赋役调查手册》,将各种依附者简化为维兰和边地农(包括茅舍农),即农奴阶级的主

要成分。维兰是拥有约30英亩份地的农奴,占英国总人口的38%。他们可以使用庄园的牧场和林地,每周必须为领主服劳役3~4天,交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并负担包括遗产税、结婚税、大什一税、小什一税等在内的各种苛捐杂税,关于他们的民事案件必须在庄园法庭上审理。边地农约拥有5英亩土地,占总人口的32%,他们每周须服劳役一天,农忙时还得增加天数,此外还要负担各种租税义务。由于清查项目细致无遗,调查过程极为严厉,人们好像面临“末日审判“一样,因而将调查册称为《末日审判书》。

诺曼征服的重要后果之一就是英国王权的加强。威廉一世不仅镇压英国贵族的叛乱,而且在全英范围内实行有效统治。国王与大小封建主之间都建立了主从关系,因而成为整个封建统治结构的核心。根据《末日审判书》,享有爵位的诺曼底贵族约有170个,他们约占英格兰全部地租的一半(3万镑)。加上贵族的属下、附庸、侍从,外来的诺曼人约有1万人。威廉一世一方面依靠诺曼底贵族加强王权,另一方面则大量任用诺曼底人充当英格兰教会的高级职位,还把全英1/4的土地赏赐给教会。由于为国王提供兵役、祈祷和咨询等是高级教士的应尽义务,所以每当提名新主教时,威廉一世就首先接受这位主教的臣服与效忠,然后授予其象征

宗教权力的权戒与权杖,再使其正式就职。

威廉二世(1087-1100年在位)时期同样加强对教会的控制。亨利一世(1100-1135年在位)则把没收西部叛乱贵族的土地分封给中小封建主,使之成为进一步加强王权的支柱。

诺曼底人征服英国以后,沿用并发展了盎格鲁一撒克逊时期的郡

( shire )、区( district)等基本行政区划制度。 ty(郡)一词来源于诺曼人,多强调其政治含义。诺曼王朝时期,郡由郡长治理;郡长则由王室官员担任,负责执行由大法官法庭以文书形式下达的国王命令。郡长重要职责之一就是主持郡法庭,郡法庭多由当地名流组成。这也是盎格鲁一撒克逊人的统治制度。正像其组成人员一样,郡法庭既保存着古代法律,又带有地方色彩。正因为如此,郡法庭一般按照传统的地方习俗,而不是王室法令处理事务,所以又有“民间法庭“之称。

诺曼人统治时期,国王法庭则是一个新创设的中央机构,组成人员中既有根据封建义务奉召出庭的大领主,也有国王身边的官员。为了沟通地方与中央之间的联系,亨利一世又设立巡回法官制度,使其听取郡法庭审讯案例,主持审理重大刑事案件。

他还将英格兰金库的管理权部分地转给新设立的管理王室岁入并审理有关案件的民事法庭,地方执法官则须每年两度向他呈报有关收支情况。

亨利二世(1154-1189年在位)是威廉一世的孙女玛提尔达的儿子,即法国的安爵,他因封建承关系而开创了英国史上的安茹王朝(1154-1399年),或称金雀花王朝(得名于他的父亲高弗黎所喜欢戴的金雀花)。亨利二世是英国和大部分法国土地的统治者,他的帝国从苏格兰一直延伸到比利牛斯山,相当于法王路易七世王室直辖领地的7倍。亨利二世还是诺曼征服以来第一个受过充分教育的英王,他的拉丁语像法语一样流利,而且他对历史和文学有着浓厚的兴趣。作为西欧最有势力的君主,他是颇有建树的。在政治上,他整顿中央行政机构,恢复诺曼王朝的御前贵族会议,以此作为国王的咨询机构;他重建国王宫廷和财政部,设置枢密

大臣和财政大臣等官职。在军事上,他规定附庸缴纳“盾牌钱“后可以免服兵役,并使用这部分钱雇佣骑士服役;他还规定自由民必须按财产状况自备装备为国王服军役。

亨利二世素有“英国习惯法之父“之称,因为习惯法在这个时期获得了迅速发展。据说,他的最高司法官拉尔夫·格兰维尔写过一篇题为“英格兰王国的法律与习惯“的论文,1250年巡回法官亨利.布雷克顿完成巨著《英格兰习惯与法律之探索》,对习惯法做了全面而权威的解释。亨利二世在司法上的建树主要表现为:其一,任用法律专家,参照罗马法律、法国法律和英国各地的习惯法,将英国的法律统一为“普通法“;其二,将亨利一世时期的巡回法官改成巡回法庭,规定按期巡游各地,接受民间诉讼,

加强中央的司法权和对地方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