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曹操的功绩,“唯才是举”是我们不能回避的,然而这真的是他的功绩吗?
曹操在创业初期,的确任用了很多出身不同、个
我们知道,曹操早年起兵的人才,除了以宗族武将为核心的梁沛地方势力之外,许多都来自以汝颍文化世家为核心的士大夫阶层。而其中的代表人物荀彧,更是以举贤闻名。大部分经他举荐的人才都德才兼备,但也不是没有“唯才是举”的例子,譬如曹操最钟爱的郭嘉。
那么,“取士必廉”的现象是什么时候出现的,又是谁持这样的观点呢?
答案是崔琰和毛玠。在《求贤令》颁布的前一年,丞相掾属和洽曾经书,认为主管举贤的毛玠、崔琰为人忠清俭素,但把这一点作为人才的唯一标准,会形成盲目效仿的虚伪风气,偏激且不通情理。而在崔琰和毛玠的传记里,对二人刚直方正的记载赫然在目,尤其是毛玠,他的朴素作风在当时的确影响广泛。
操对崔琰纯是利用
曹操对此的态度表面也是“支持”的,可是七年后,当曹操以魏王的身份接受天子仪仗后不久,崔琰和毛玠都莫名其妙的被冤枉致死。所有这些,难道仅仅是巧合?又或者仅仅是曹操年老多疑,因为一时的猜忌而杀人么?
事实,如果把《求贤令》放到曹操代汉的大背景中去看,这些疑问就不难理解了。
根据《三国志集解》中卢弼的说法,我们明显能看到,曹操从208年已经开启了从“汉相”到“汉贼”的步伐,直到218年、219年因为受到刘备、关羽北伐的阻挠,这才宣告了代汉称帝的计划失败。曹操本人也不得不假意以周文王自比,把代汉的任务留给曹丕,然后与世长辞。
那么,曹操既然要建立新的王朝,自然要和那些维护汉室的力量作斗争,而这股力量恰恰来自以汝颍文化世家为核心的汉末士大夫。荀彧、荀悦、毛玠、崔琰、孔融等等虽然拥汉原因不同,但都是其中的代表人物,同时也是守护汉室的中坚力量。
荀彧与曹操最终反目
而他们的武器,正是以儒家经学为主导的意识形态舆论,其对人才的考核标准,最强调德行修养。当时常见的入士途径“举孝廉”,指的就是品行孝顺而又清廉,足可为证。在这样的环境下,毛玠和崔琰对人才渠道的控制,就成了曹操代汉的绊脚石。
所谓“匹夫无罪,怀璧其罪”,即便他们二人没有“谋反”之意,曹操也不得不清除汉室忠臣最后的权力阵地。
当我们结合和洽的书,以及当时的政治背景,再来看这个《求贤令》,其实更像是针对毛玠、崔琰二人的“婉言”批评。
也就是说,曹操不是纯粹的求贤若渴,也不是纯粹的改革弊政,而是把求贤令作为打压异己的手段。而且在《求贤令》之后,曹操还先后发布了两道求贤命令,分别是《取士无废短令》,《举贤勿拘品行令》。两道命令颁布的时间,分别对应曹操代汉的两个重要步骤:
214年,曹操以魏公的身份被天子特诏位在诸侯王,同年颁布《取士无废短令》; 217年,曹操以魏王的身份获赐天子仪仗,同年颁布《举贤勿拘品行令》。两道命令从名字就能看出,与“唯才是举”的《求贤令》一脉相承,这更加证明曹操倡导的“唯才是举”,实际是为他自己的代汉称帝收买人心。
现在,当我们回过头看《三国志》中曹操对崔琰毛玠的“赞许之词”,其实都是有所保留的。当然,“唯才是举”的主张本身不一定全无合理性,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东汉的取士传统尽管注重德行,也并不排斥其他种类的人才,实际,大多数时候官方是主张兼收并蓄的,
么,到底是什么导致租庸调制在短短的数年间失去了施政之基,并造成整个国家无可挽回的衰落呢?笔者认为,若要探寻租庸调制度的衰落,那么必须要从均田制这一始终与之捆绑在一起的田亩制度说起。
一、中唐之前的租庸调制:以均田制为基础推广的“舍地税人”之制
众所周知,唐代中前期一直以租庸调制控制税收,这一制度,虽然在如今看来略显粗旷,但事实,作为唐代最为重要的经济制度,租庸调制得以推行的背后是一系列经济基础的配合。而在这之中,均田制则是影响其施行效果的关键。
均田制,是自北周以来就在北方广泛施行的田亩制度,随着隋朝的大一统,均田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确立。以唐朝为例,《新唐书》中记载:
“诸丁男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其中男年十八以,亦依丁男给。老男、驾疾、废疾各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各给口分田三十吉。先有永业者通充口分之数。”
可见,均田制所规定的均田,是一种基于一定基准的均田法,虽然囿于现实情况,无法做到全然均等,却已经是一种极为可贵的田亩分配规则。
钱穆先生在《国史大纲》中对于均田制有着极为精彩的评价:
“此田制用意并不在求田亩之绝对均给,只求富者稍有一限度,贫者亦有一最低之水准”。
事实也的确如此,均田制将荒芜田地授予农民,并以此为据收取税赋。由于“均田制”推行过程中所刻意维持的“均田”宗旨,因此,授田农户是按照丁口缴纳“租税(粮食)”。而除了租税以外,“庸”为民户需承担的劳役,在唐代为每年二十日,“调”则是“户调”,根据所处地区不同,民户缴当地特产。
这种税制,虽然看似以土地为依据要求民户提供劳役和税赋,但是由于在具体实行过程中,其纳税和服役的主体单位为丁口,因此,这一制度仍然未能脱离“人头税”的范畴。而这种按丁计税方式的局限性,也成为唐中期租庸调解体的动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