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90章 11.逸民(二)(1 / 2)出东吴记首页

冯典嗓门吊得老高:“海盐县邑距此怕上有二三百里之遥,我们怎么可能从那里过来?而且……而且海盐县邑分明是在华亭,怎么依你所言,反而竟是在武原呢?”

冯典也问:“你们的祖先……怎么能从武原乡逃难到这里呢?”言语间颇不信服。

被喝令从木船退到河滩上站好的十三个逸民都惊惧地望过来,面面相觑,也不知该说什么。他们或许生活在这里已经太久了,甚至都不太理解冯氏兄弟的问题。

“唔……所有的甲叶都整个地缝在一起了。或许可按照模块化的思维,灵活地卸下、安装个别甲叶,而无须费劲地将整片甲面取下……”

王道潜正在旁侧观察邹虎所穿纸甲上被木矢射中的那方甲叶,兀自嘀咕着,若有所思。

那些逸民们也渐渐察觉出,这些衣着鲜亮且精壮无比的陌生人应是以王道潜为马首的。之前那个持弓的汉子看到王道潜正仔细检查邹虎身上的甲叶,口中亦念念有词,当真是害怕极了。

他尽管双手反剪着,被缚得极紧,但还是连连朝王道潜磕头:“长吏,我等世代居在这里,素来不识外边的世事,还请留我们一条活路啊……”

“长吏,请留我们一条活路啊……”其他人也纷纷跪倒,间或夹杂着妇孺的哭声。

王道潜没有搭话。他不再看邹虎的纸甲,而是跳上被拖上河滩上来的那三条木船。

来回艏艉观察了片刻,王道潜似乎了解到了这些逸民生活状况的贫困程度。他又跳将下来,神情凝重,再看着这几个瘦瘪矮小、面容黢黑的逸民尤其是那几个显然营养不良的孩童之时,心中已然有了主意。

他苦笑着对冯氏兄弟与宋信说:“既是逸民,而非逋亡,那又何罪之有?”

值得一提的是,汉家亡律并不处罚逸民,仅对“吏民亡”也就是说王道潜口中的“逋亡”作了明文禁止。

“吏民亡”又分为“无事而亡”和“逋事”两种。

“无事而亡”者,汉人亦常称为“当阳亡”,它大约与唐律中的“浮浪”罪相当,指的是“非避事而亡,而流宕他所者。”也即意为无所事事而逃亡。这就是说,如果不是“贸迁有无,远求利润”行商贾或“负笈从师,或弃繻求仕”为学宦,均属“游情废业”,构成犯罪。

“当阳亡”这种犯罪应作何处罚,史无明载,但王道潜曾询问冯氏兄弟得知,其刑罚是依据逃亡在外之时间的不同而有轻重之分。如逃亡在外五日,杖二十逃亡十日,杖四十如逃亡在外已至二十日或更久,则杖一百。

与“无事而亡”不同,“逋事”则主要是指逃避差役。它的性质比“当阳亡”更为严重,刑罚上自然也更为严厉。不过它的刑罚也是按照逃亡在外的时间设定的,最重者须受到城旦舂的刑罚。

汉家设“吏民亡”这一罪条,显然是欲通过几乎完全破灭迁徙自由的方式,将农民完全束缚在其本籍所属的土地上。因是之故,亡律自然也将藏匿逃亡者视为犯罪。其文规定:“匿罪人,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与同罪。”也就是说,除非藏匿的是犯有死罪的人,须减等受城旦舂之刑外,其他藏匿罪人的人,都须受到与所藏匿之罪人相同的刑罚。

王道潜对汉代的亡律自然是没有什么好的评价的。

首先他对亡律的主旨与品质就不以为然。要之,即使是现代人看上去性质最轻的“当阳亡”,如果逃亡二十日以上,那也要受一百杖。这种刑罚烈度很不合理。

从冯氏兄弟那里王道潜就了解到,在实际操作中经常有体质很弱的逃亡者被活活打死这是不奇怪的,因为经常正是因为难以填饱肚子而逃亡,这些逃亡的人饥寒交迫,原本体质就差,莫说一百杖,便是十杖也能去掉半条命。

除了前述理由之外,再则是因为王道潜与同侪们已经收纳了数十名逋亡,一旦事发,也要受到刑罚。

当然王道潜经常在想到自己犯了汉律这件事情上岔开一问:如果他们果真被汉吏抓了回去,那最后究竟是合并执行比如收纳了五十人,是五十人乘以一百杖,还是吸收执行比如收纳了五十人,其总共的逃亡时间已经超过了二十天,那就单一地适用顶格刑罚即一百杖,抑或择一最重者执行比如收纳了五十人,其中有一人逃亡了二十天,其他人都逃亡了十天,就依逃亡二十天来计算刑罚?由于律无明文,此问尚不清楚。

连冯范与冯典当时听了王道潜的这一问题后,也曾经争论不已。这原本属于刑法学上经典的“罪数”问题,涉及到“一罪”还是“数罪”的判断。汉律承继秦制,已经颇具有理性的内容,然其理性程度终究还不好与后世相比。

既然冯氏兄弟在这件事情上还未能达成共识,王道潜便先由着他们去争论,看看他们依着自己的思考、争辩,是否能得出妥适的结果,这原本也符合他培养“门生”的想法……

这时冯范大概察觉出王道潜的心思,靠近身前低声问道:“主公莫非是要将他们尽数带回东硖里么?”